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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不合格处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22-10-10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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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水平,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程验收依据:
1、政府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技术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19、《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球墨铸铁管GB/T13295-2019、普通流体输送管道用埋弧焊钢管SY/T5037-2018、GB/T13663-2000给水用聚乙烯管材、PP-R管GB/T18742-2002冷热水用塑料管道、饮用冷水水表计量及技术要求GB/T778.1-2018。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项目使用的主要设备、主要材料的进场的报验单。
4、有项目设计、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如项目实施中没有设计或监理单位此项可不提供)。
5、有所有设备、材料的质量保修书。
6、对各隐蔽工程由监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并与施工方做好隐蔽工程量的统计工作,作为最后工程收方的依据。
三、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时处理程序:
1、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验收不合格时,验收人员应通过电话及时告知用户。
2、同时验收人员要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3、整改完成后,重新确定时间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通知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