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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管理标准

  • 发布时间:2022-10-1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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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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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管理标准

第一章 水质管理组织体系

⒈水质管理工作由总工办、技术设计部负责检查、落实、论证、监督、部署,由公司中心化验室具体负责。

⒉中心化验室按国家城市供水质量管理标准,认真做好水质管理工作,各水厂,配水厂、加压站应积极配合。

⒊水质管理组织体系图

第二章  水质保证体系

⒈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由若干分体系、子体系组成。

 

 

⒉水质保证体系的主要职责内容

⑴有明确的水质管理计划和目标。

⑵建立严格的水质管理责任制。

⑶设置各级水质管理机构。

⑷实行管理业务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⑸建立高效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

⑹开展群众性水质管理工作。

⑺水质经济责任制考核上具有否决权。

第三章 水质管理工作制度。

⒈水质管理工作实行公司、配水厂、水源地三级管理。

⒉公司总工办全面负责水质管理工作的部署、落实、监督工作。

⒊水源防护和水源管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细则执行。

⒋水源水质检测工作由化验室负责,每季前5日汇报上级和有关部门一并进行取样监测。

⒌水源发现污染,化验室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治理方案和建议。

⒍新辟水源及污染后经治理的水源,化验室检验鉴定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方可使用。

⒎化验室要做好水质取样化验,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⒏加氯消毒与氯瓶管理要严格执行公司《液氯钢瓶使用管理规定》。

⒐为保证管网水质,对管网末梢管段应有计划地进行冲洗、沏水,用户自备水源严禁与公司管网连接。

⒑新安装的管道或新建的贮、配水池,在通水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符合水质标准方能使用。

⒒贮、配水池顶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通气孔应加防护网或防投毒装置,大孔应上锁。在池顶种植植物时,严禁施放各种肥料。

⒓贮、配水池每1-3年清刷一次,清刷时应装临时泵,将清刷用水排至下水道,排水时防止泥沙堵塞下水道。在汛期应保证四周排水通畅,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

第四章 水质管理控制标准

⒈水源地水厂的水质控制

⑴供水水源的选择,由技术部配合上级卫生、环保、水资源等行政部门,通过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⑵公司会同上级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上级政府批准公布后,由技术部在防护地带设立明显的水源保护标志牌。

⑶各水厂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加强水源巡视和保护工作,稽查队负责对水厂的水源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⑷水源保护区的要求:

①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带。

②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使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水源和输水管道防护要严格规定处理。

③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④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⑤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⑥禁止输送污水渠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⑦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⑧禁止建设油库。

⑨禁止建设墓地。

⑸发现污染水源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汇报卫生、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⒉出水厂水质控制

⑴采用合理的消毒工艺和消毒设备,定期测定加氯设备运转情况。

⑵新建净水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已在使用的净水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和维修。

⑶水消毒剂要有计量设备,在保证水质的基础上降低药耗。

⑷保证出厂水的余氯量在0.3-0.6毫克/升的范围内,根据管网水余氯情况调整出厂水加氯量。

⑸加氯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观察加氯情况,保证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测做到随时控制。

⒊供水设施防护

⑴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由技术部负责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⑵新设备、新管网投入使用前,旧设备、旧管网维修后,由化验室监督总工办或市政公司,进行设备、设施的冲洗、消毒,经检验水的混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通水。

⑶稽查队、客服中心、相关各水厂要加强管网巡视,防止管道漏水、爆管和倒虹吸现象,并防止与污水管道混和,确保管线良好。同时,稽查队负责对水厂的管网巡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⒋涉水产品要求

⑴涉水产品的采购执行审批制度,由使用方提出,公司技术部论证后,统一购置。

⑵新购置的供水设备、设施和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时要向供应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⑶每批原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⑷施工部门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公司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准予使用的设备和材质。

⑸工程验收部门除验收工程质量外,所使用材质和设备不能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合格证明的,实行一票否决,该工程不予验收。

⑹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与产品合格证一并存档保存。

⒌“五病”调离

⑴由化验室派出两名人员,定期参加卫生监督局举办的培训,取得卫生管理员资格证书。

⑵化验室负责组织水厂人员,每年一次到区卫生防疫站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⑶新调入供、管水岗位的从业人员、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⑷卫生管理员负责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⑸搞好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手。

⑹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工作;

⑺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供管水工作: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痛疼,耳、鼻、眼溢液,发热,呕吐等。

⒍水质消毒

⑴水质消毒由总工办下达调整指令,各配水厂负责实施,化验室进行监督。

⑵确保出厂水二氧化氯余量在0.10-0.20mg/L,管网末梢二氧化氯余量控制在0.02-0.10mg/L。

⑶化验室发现细菌、大肠菌超标或者二氧化氯余量偏高、偏低时都要通知总工办。

⑷总工办与化验室协调后,提出二氧化氯调整建议,报请公司分管经理审批后,由总工办给配水厂下达二氧化氯调整指令。

⑸化验室要做好二氧化氯调整后的二氧化氯余量检测和细菌指标检测,确保消毒效果。

⒎水质检验

⑴化验室负责供水全过程水质检测工作。

⑵水质化验必须按照《水质检验管理标准》做好水质检验工作。

⑶水质检验必须按照《水质检验安全管理标准》,做好水质检验全过程安全工作。

⒏应急处置

⑴由总工办和化验室共同制订和修改《水质异常应急预案》和《化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预案演练。

⑵发现水质恶化应立即汇报水质管理小组,采取相应措施。如果水质对用户可能造成饮水不安全,需停止供水,待水质恢复正常后才能供水,停水期间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水质管理责任制

⒈水质管理必须遵循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法》的规定。

⒉水质管理的主要责任

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法》做好水源、管道、清水池卫生防护。

⑵保证出厂水、管网水、余氯、细菌、大肠菌、浊度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做好加氯消毒工作。

⑶以预防为主导,做好水源环境调查及水源防护工作。

⒊公司领导责任

⑴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水质第一责任人,负有在水质管理方面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加强领导的责任。

⑵建立以公司总工办直接负责的水质管理体系,认真做好水质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的水质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⑶定期对水源井群、管道等供水设备进行卫生标准防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解决。

⑷责成总工办督促化验室完成水质检验任务,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水质资料。

⑸公司发生重大水质事故,经理及分管负责人必须承担领导责任。

⒋配水厂、水源地、有关部室等领导责任:

⑴各有关单位领导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具体实施有关水质管理措施,保证本单位的水质指标完成。

⑵加强水质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对人民身体健康的责任感。

⑶对本厂出现的水质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⒌总工办责任

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法令,负责完成本公司范围内涉及水质管理的各项任务。

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法》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水源水的卫生、防护、监测。

⑶保证公司的水源水、管网水、余氯、细菌、大肠菌、浊度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做好供水加氯消毒工作。

⑷一旦水质出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⑸对公司水质检验、监督及各种化验数据报告,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⒍全员水质管理责任

⑴公司全体成员要接受水质管理教育,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水质管理的各项活动。

⑵全体职工都要有权利和义务保护、监督供水全过程的水质管理工作。

⑶经济责任中突出水质指标,职工奖惩中水质指标具有否决权。

第六章 水质监督办法

⒈卫生、环保部门对水质的监督

⑴配合区防疫站部定期抽查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⑵公司化验室按时向区防疫站和环境监测站上报水质检验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

⒉总工办对水质的监督

⑴监督化验室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验。

⑵定期对水源环境、卫生防护地带进行卫生调查和监督。

⑶做好对化验室的水质监督和考核工作。

⒊化验室对水质的监督和管理

⑴按时对总工办上报出厂水检验结果和加氯消毒记录等。

⑵化验室定期对出厂水进行常规理化分析和细菌检验。

⒋用户对水质监督

⑴公司定期向用户征求意见。

⑵用户发现水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 水质检验人员教育培训。

⒈总工办协同人力资源部对初级水质检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⒉培训的目的是使水质检验人员全面掌握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检验项目及分析方法,使之具有整理化验数据,判断水质好坏的能力,为水源水的防护和监测提供准确、精密的数据。

⒊培训方法

⑴按照国家建设总局制定的《城市供水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水质检验的培训形式,通过自学和工作实践,逐级达到应知应会。

⑵公司化验员要积极参加上级各部门以及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班。

⑶中级检验员有计划的到有关单位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章 水质管理数据图表规定

⒈化验室每周报送的水质指标有:浊度合格率、细菌合格率、大肠菌合格率、余氯合格率,月底前汇总上报分管经理以及总工办和技术设计部。

⒉每月报送的报表有:国家26项检验结果报表。

⒊每年报送的报表有:国家35项和选择项目的汇总表。

⒋化验室的原始记录有:出厂水的细菌检验记录,合格率记录、理化指标记录、管网水的细菌检验记录 、合格率记录、理化指标记录。

⒌加氯人员的记录有:水压、加氯量、氯瓶重量、余氯检测数据等。

第九章 水质检验管理

⒈化验室根据国家标准、法规的要求,经公司授权,对公司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不受公司行政干预,化验工作接受总工办监督,化验室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⒉中心化验室所有检测工作均按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规程或行业部门标准、规范执行,并保证以上标准的时效性。

⒉公司定期组织化验员参加培训学习和技术交流,水质采样员、化验员必须取得省级资格证书,方能从事水质检测工作。

⒋加强水源防护、水质检测与监督工作,确保水源水质良好,水量充沛,检验监督到位。

⒌加强供水管线抢修与维护、供水设施改造、设备更新与维修等的水质检测与监督工作,杜绝出现二次污染。

⒊化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定期采样检验,并确保检测频率不低于国家标准。

⑴水源水的21项必检水质指标每季度一次采样检验。

⑵出厂水的9项常规水质指标,每天检测一次;表1、表2的42项常规指标每月一次采样检验。

⑶管网水的7项常规水质指标,每月两次在城区管网设立的十个取样点附近采取水样,进行水质检验;每月采一至两个管网末梢水,按照表1、表2的42项常规指标每月一次检验。

⑷出厂水的106项水质指标,每年一次委托具有省级资质的化验室进行一次水质检验。

⒋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水样采集。

⑴采集理化指标水样的器皿,一般采用5L塑料桶,特殊要求的水质指标要严格使用预先在化验室加好固定剂的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按标准采样。

⑵采集细菌指标必须使用已经严格灭菌的玻璃瓶。

⑶加强水样运输途中管理,防止水样污染或损坏,必要时对水样进行冷藏处理保护。

⑷采集水样后首先进行编号登记,记录采样点、数量、采样人、接收人及水质感官描述等。

⒌严格按照GB5750.1~13--2006标准及相应的其它标准检验法、规范,对水样进行认真、细致的检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⑴水样采集后要及时化验,优先检测不稳定水质指标,确保在水样保存期限内完成检测。

⑵化验试剂的配置要及时、准确,必要时须购买经专业部门标定的标准溶液。

⑶检验过程要仔细、认真,必要时需要做平行样对比,以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无误。

⑷严格使用经过检定的仪器设备,检验过程要注意设备仪器安全和人身安全。

⑸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数字修约,并完成各项检测结果的原始记录。

⑹检测结果必须经检验人、质量负责人复核无误后,报化验室主任最终审核,才能签字盖章,签发水质检验报告。水质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公司,一份上报淄川卫生监督部门。

⑺各种记录、报告按月整理归类并装订成册,存档保存至少5年。

⒍由于化验室检验能力的局限性而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项目,每季度一次委托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化验室检验。

⒎化验室要制定《水质化验安全管理标准》,做好化验室安全管理、化验仪器设备管理、试剂管理和废弃物安全处置,确保化验室工作安全持续进行。

⒏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公司的技术秘密、水质检测结果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不得透露给第三方。

⒐总工办、检漏部、稽查队、客服中心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对水质进行化验,以帮助进行漏损分析、水质判定、各类取证等工作时,可直接取样送检(因客户提出要求,需要进行水质化验的,必须经客服中心同意后报公司水质管理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送检。客服中心要做好相关审核登记工作)。化验室要积极配合并认真开展工作,对送检水样要进行详细登记,严格送检手续,并及时按要求进行化验,化验完成后立即向送检部门进行反馈。(送检记录表样附后)

第十章 水质采样点的选择和采样时间、规程、标准。

⒈水质采样地点选择的原则

⑴采样点的设置按国家规定每2万人设一点,每个点取样容积不少于500毫升。

⑵水源和出厂水为定期采水点。

⑶选择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

⑷选择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

⑸选择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⒉采样时间

⑴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每季一次全分析。

⑵出厂水每月一次全分析,每周一次简分析。

⑶管网水每日一次采样做四项指标质量分析。

⒊取样规程:

⑴供卫生细菌学检验用的水样采集方法规定,采样前所有容器必须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灭菌,并需保证水样在运送、保存过程中不受污染,在取自来水水样时,先用酒精将水龙头灼烧消毒,然后把水龙头全部打开,放水5-10分钟后再取水样。

⑵供物理、化学检验用水样的采集方法规定:

①采样前将容器洗净,采样时用水样水冲洗三次,再将水样采集于瓶中。

②采集水源水时,应先放水数分钟。

③采集时有些项目应加入适当的保存剂,或在低温下保存,有些项目的测定应在现场进行。

④水样的保存和对采水容器要求,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水质检验安全管理

㈠化验室安全管理

⒈实验室结构布局要合理,配套设施、安全设施要到位,备有防护手套、防护面罩、防护眼镜等物品。

⒉化验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检测内容,了解各种试剂的性质和危害性,熟知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⒊进行试剂配制或水质检验时,应穿戴隔离服装、防护手套、防护帽等。

⒋严格按《化验试剂管理标准》使用和保管药品。

⒌不得在实验室内喝水、进餐或吸烟,不得品尝化学试剂,更不得用嘴吸取试剂,以免中毒。

⒍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进行易燃、有毒气体、易挥发物质实验时,必须在通风橱内操作,中途不得离开。

⒎化验室内使用空调设备、电热设备、高温炉、干燥箱等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是否损坏;移动电器设备,必须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后进行检查。

⒏电热高温炉、烘箱、高压灭菌器或电热蒸馏水器,使用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⒐化验室内高温、大电流设备,必须装有接地线和保险装置,使用时不得超过负荷。

⒑化验室配有各类灭火器,按消防要求定期检查。化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⒒化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领导。

⒓操作过程中出现试剂玷污皮肤,应立即清洗,以免损伤皮肤;出现试剂溅落地面或操作台上,应立即处置,以防污染环境与化验用具;出现划伤、烫伤等伤害,必须对伤口进行及时处理,防止化学试剂通过伤口进入体内,引起中毒。

⒔严格按高压气瓶管理要求使用气瓶。

⑴ 各种高压气的气瓶在装气前,须经过测压试验和技术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⑵ 气瓶身上附有的两个橡胶圈要完好,移动气瓶时要轻,安全帽要旋紧。

⑶ 未按装减压阀时,不允许打开气瓶阀门,气瓶不能混装,存放和使用要远离火源。

⑷ 气瓶不能用尽,应留残压3~5kg/cm2。

⑸ 气瓶与气室要分开,并直立固定。

⒕放射性化验室检验人员,进入放射性实验区,应戴好个人防辐射用品,并检查是否完好;禁止穿戴防辐射用品离开放射化验室,放射室用具与非放射室用具禁止混用。

⒖与化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品不得随意带入化验室。

⒗下班前,化验室有专人负责检查每个分析岗位及整个化验室的门、窗、水、电、气,切实关好。

㈡化验试剂安全管理标准

⒈化验试剂的采购。

⑴化验室根据检验要求,提出年度药剂购置计划,详细说明购置的药剂名称、数量、分子式等。

⑵购置计划报总工办审批后,报分管经理审批。

⑶分管经理审批后,由化验室协助公司采购小组进行药剂购置。

⒉试剂的保存。

⑴化验室内只能存放少量短期内使用的试剂,大部分试剂必须分类隔离存放在药剂室内。

⑵一般药剂,存放于阴凉通风处的试剂柜内即可,温度不得超过30度。

⑶易燃类:须单独存放于阴凉通风处,理想温度-4~4度,并远离火源。

⑷剧毒类:置于阴凉干燥处,与酸类试剂隔离,并锁在专门的毒品柜内,实行双人制管理。

⑸强腐蚀类:存放于阴凉通风处,并与其他药品隔离存放,应选择抗腐蚀性好的耐酸水泥或耐酸陶瓷制成的架子存放。

⑹燃料类:置于阴凉通风处,与易燃物、氧化剂须隔离存放的。试剂架用砖和水泥铺成,有槽,槽内铺设消防沙。

⑺强氧化剂:置于阴凉通风处,与木屑、硫化物、易燃物、还原性物质隔离,注意散热。

⑻低温类:存于冰箱内。

⑼贵重类:存于贵重药品柜内,实行双人制度管理。

3、化验试剂的使用。

⑴ 建立试剂领用制度,现用现领,有明确的记录,剧毒类和贵重类药剂实行双人签字领用制度。

⑵ 了解试剂的性质,严格按试剂的配制方法操作。

⑶ 进行试剂操作时,须穿隔离服,带好防护手套,进行剧毒和腐蚀性试剂操作时要戴防护眼镜;进行易挥发,刺激性气味试剂操作时,需要在通风橱内进行。

⑷ 皮肤有伤口时,禁止对剧毒类试剂和强腐蚀性试剂操作。

4、化验废弃物安全处置

⑴化验试剂的配置过程、检验过程和检验完毕后,会产生少量的废弃物,必须进行废弃物危害性弱小化处置。

⑵化验室的废气处置

①化验室进行可能产生有害废气的操作都应该在通风橱内进行,产生的废气量较少或危害较小时,一般可由通风装置直接排至室外。

②化验操作时产生的废气量较多或危害较大时,需要将废气通过一定的吸收装置,滤掉剧毒气体后再排放。如H2S、CL2、SO2可采用碱液吸收后再作处理。

⑶化验室的废液处置

①产生的少量一般盐溶液废水,可以直接排到下水道中。

②产生的少量的酸液或碱液,可以用大量水稀释后直接排到下水道中;也可以先将产生的少量的酸液或碱液倒入废液缸中,隔一段时间,待其pH值接近中性时,再经过稀释后,直接排到下水道中。

③废液中含有剧毒物质时,要先加入化学物质与其反应,生成一般毒性物质,再收集到专用废液缸中,交专业部门统一处置。

④废液中含有强氧化剂物质时,要先加入还原剂与其反应,生成稳定物质,再经过稀释后,直接排到下水道中。

⑤废液中含有强还原剂物质时,要先加入氧化剂与其反应,生成稳定物质,再经过稀释后,直接排到下水道中。

⑷化验室的废渣处置

①产生的少量一般废渣,能溶于水的可以变成水溶液直接排到下水道中;不溶于水的,可以直接投放到垃圾桶中。

②废渣中含有剧毒物质时,要先加入化学物质与其反应,生成剧毒废液,按照剧毒废液处置办法处置。

③微生物废渣,需要先进行高温灭活处置后,再倒入垃圾桶中即可。

㈢化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标准

⒈根据检验任务的需要,由化验室提出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公司审批。

⒉化验仪器设备由化验室协助购置,并由化验室和总工办共同验收后,填写好设备验收记录,交付化验室使用。

⒊仪器室应符合仪器设备的要求。仪器室应防尘、防腐蚀、防震动、防晒、防潮湿等,仪器应在单独房间内安放,不能与理化室混用。

⒋精密仪器应有专门人员操作,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弄懂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持证上机操作。

⒌未经允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严禁使用和操作精密仪器设备。

⒍仪器设备有专人负责管理。每年进行仪器设备检定一次,取得检定合格证。并建立设备档案。

⒎出现故障,需要专业人员维修,不得擅自维修,要立即汇报,做好记录。

⒏玻璃仪器应按种类、规格顺序存放,并尽可能倒置,既可自然控干,又可防虫。

⒐实验用完的玻璃仪器应及时洗净;干燥后放回原处。

⒑移液管洗净后置于防尘盒内或移液管架上。

⒒滴定管用毕,倒去内装溶液,用蒸馏水冲洗之后,倒置于滴定管架上。

⒓比色皿用毕洗净,倒置于铺有滤纸的瓷盘中,晾干后放在比色皿盒中。

⒔带磨口塞的仪器,在清洗前用细线拴好,以免混用。需长期保存的,塞间垫一片纸,以防粘住。

⒕成套仪器,用后立即冲洗,成套放在专业盒中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