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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利局关于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过渡期获得用水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7-1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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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利局关于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过渡期获得用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水利局,高新区建设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 萌山水库管理中心(文昌湖区水务局),市水务集团:
为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过渡期期间用户获得用水工 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各区县水利部门、各供水企业要认 真学习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理政策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3〕27号)和市财 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渡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掌握供水 配套费收取、供水企业负责的施工范围等一系列供水配套费的政 策变化。
二、积极做好接水工作。各供水企业要根据过渡期文件的要 求,做好下列工作:一是修定获得用水业务办理流程,制作接水 明白纸,帮助用户做好接水报装工作;接到用户报装业务申请后, 立即开展业务办理,并协调用户尽快到配套费征收单位缴纳供水 配套费。二是加强红线外供水管道施工管理,按照国家、省、市 供水设施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协调,不得因供 水配套费征缴影响建设项目的施工、验收等工作。三是积极参与 住宅小区红线内供水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验收合格后, 做好住宅小区红线内供水设施的接收工作。四是用户已缴纳配套 费、红线外接水工程已完工的项目,经区县水利部门同意后可通 水。五是用户缴纳配套费后,供水企业可向区县水利部门、财政 部门申请拨付配套费用于红线外供水工程建设。
三、积极与有关单位协调沟通。各区县水利部门积极与区县 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对接,明确各区县配套费征 收单位;协商建立配套费拨付机制,对已收取配套费并完成通水 的工程,及时将配套费拨付供水企业,保障供水企业正常施工;加强对供水企业业务监督指导。
淄博市水利局
2023年6月27日